凡符合國家組建工程中心的總體規(guī)劃和布局原則,擬申請承擔組建任務的單位,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        1.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,承擔并出色完成了國家各項重點科技任務,在國內同行業(yè)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,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;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技術基礎,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。一般還應是本行業(yè)技術監(jiān)督管理的歸口單位,兼有產品檢測、標準制訂、成果推廣、質量監(jiān)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職能;
        2.具有技術水平高、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;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;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的熟練技術工人;
        3.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,有必要的檢測、分析、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。經組建充實完善后,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;
        4.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,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。在組建遷程中有一定資金的匹配;
        5.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,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(huán)的發(fā)展機制。擁有改革意識強、敢于創(chuàng)新、高效精干、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,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;
        6.密切聯系一批企業(yè),并與之有良好的伙伴關系,有向這些企業(yè)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。